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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大人、保孩子?
    浏览次数:4978次 更新时间:2020-05-25

        在道德上,我们虽然可以谴责一个人的愚昧和无情,但是却无法强制要求他做或不做以及如何做一件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可以说,作为丈夫,在危急时刻一味地选择保孩子而不是保大人的做法是不行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作为丈夫,无权替妻子放弃生存的权利,也无权决定妻子的生死。

    如果丈夫因此拒拒绝在书面同意书上签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时,医生可以当机立断,采取必要医疗手段保障产妇的生命安全。

        那么如果是产妇要求保孩子,医生会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医生负有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在我国,自然人出生后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但是对于出生的定义,我国一般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也就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才能取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对于医生来说,医生需要优先保障产妇的生命权利,因为未出生的胎儿,严格意义上还没有取得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根据张明楷教授的义务冲突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只能选择有限保障产妇的生命安全。

        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升,女性的权利保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在产妇生产遇到危险时优先保障大人的生命安全,不仅是出于保护妇女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的要求,也是文明社会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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