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职权、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
李国庆在《告全体员工书》中称2020年4月24日公司已举行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并称自2020年4月24日起,俞渝女士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李国庆先生作为当当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有权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即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法》第37条规定行使股东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职权是意定事项,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赋予股东会履行其他职权。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进行规定。
股东临时会的召开也需满足一定的召集程序,那么哪些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呢?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注意,这里所指的表决权指股权,而董事则以人数论。
关于股东会的表决,分为一般表决和特殊事项的表决,其通过标准也不同。需要提前说明的是,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东会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的表决程序,也赋予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权利。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俞渝若主张临时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予以救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分为无效之诉、撤销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无效之诉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撤销之诉指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或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须在决议形成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不成立之诉指未开会(有例外)、未表决、出席会议人数及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未达到通过比例的情形。
三、董事会的召开、职权、表决程序
董事会会议首先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四、抢夺公章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如果前期经过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命李国庆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则李国庆即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者,当然享有对公司公章的保管和使用权,但取得公章的方式仍值得商榷。李国庆采取的这种暴力手段,至少应该说是构成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处罚,比如治安处罚,具体情况应取决于该事件的性质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