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间买到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疫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疫情爆发以来,各地频繁发生消费者购买到假冒口罩等防疫商品,对此消费者如何维权?
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买到假冒伪劣或存在缺陷的防疫产品而遭到损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向商品生产商或销售商请求损失赔偿。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可要求赔偿如下:
(1)赔偿所购买的商品价款;
(2)消费者可主张其所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要求赔偿,不足500元按照500元计算;
(3)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可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可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4)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第(3)条外,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赔偿应当结合疫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您对此有相关问题,可咨询我们,君途律师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2、疫情期间,制造、贩卖假冒伪劣防疫产品该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各地公安机关查获制造、贩卖假口罩的情况,以“河南飘安”假冒伪劣口罩为多,此情况下,对于经营者该如何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想改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什么“不知者无罪”,不要以自己不懂而妄图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惩罚。坚持知法守法、与法同行,大家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遵法用法,维护法律的权威,让自己与法同行,权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