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多数企业已复工,或远程办公、或实地到岗,目前全国除湖北以外的地区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不可放松对自身的防护。针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问题,君途律师积极开展远程会议,对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理,以期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是否有法定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
(1)企业首先应当关注北京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政策不明晰、清晰的情形下与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2)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职责,例如对确诊或疑似冠状病毒患者做好隔离工作;对可能污染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物品进行严格的消毒;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向当地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汇报。
二、企业如何做好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
(1)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开会、集体办公、现场培训等活动;
(2)倡导员工勤洗手、戴口罩、少到人员密集处活动,有条件的可制作防控手册或防控教学小视频;
(3)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向员工说明疫情期间的各项制度和安排,例如复工时间、休假制度等;
(4)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给员工宣讲防疫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防止恶意传播病毒、恶意造谣、心理恐慌等事件的发生。
三、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1)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3)对于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四、企业可否以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另外,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4条的规定,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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