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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浏览次数:4948次 更新时间:2017-06-13

     最高法在2月28日日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的赌债等情况不属于夫妻债务

      2017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最高法关于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的规定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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